- 康尼機電虛假陳述擬受罰 或將面臨受損投資者索賠
- 2020年05月13日 來源:證券時報
提要:康尼機電于2020年5月12日晚發布公告,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康尼機電于2020年5月12日晚發布公告,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相關公告等材料,康尼機電、龍昕科技等將因虛假陳述而受罰,在正式處罰出臺后,受損投資者可以向虛假陳述行為人康尼機電、龍昕科技等索賠。"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表示。
據了解,康尼機電于2018年8月23日公告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調查通知書》(蘇證調查字 2018076 號)。因其相關行為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該公司立案調查。
2020 年5月12日,康尼機電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0】28號)。該文件顯示,其違法主要事實是:廣東龍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昕科技”)將3.045億元定期存單質押,導致康尼機電披露的《重組報告書》、《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二、2015年至2017年,龍昕科技存在虛增收入、利潤等財務造假行為,康尼機電披露的《重組報告書(草案)》、《重組報告書》存在虛假記載。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況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擬決定,對南京康尼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劉國華律師表示,康尼機電等的虛假陳述行為造成了投資者損失,由于事發新《證券法》實施之前,證監會按照舊《證券法》擬對康尼機電等虛假陳述行為人予以行政處罰。投資者唯有提起民事索賠訴訟,才有可能挽回自身損失。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和劉國華律師均表示,康尼機電虛假陳述案的投資者索賠條件暫定為在2017年3月24日到2018年8月22日期間買入康尼機電股票,并在2018年8月23日之后賣出或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最終索賠條件由法院生效判決確定。
厲健律師表示,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投資者索賠應提供下列材料包括身份證復印件;證券開戶信息單;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交易記錄流水原件及對賬單原件(從首次買入該股票至今);自我估計的投資損失差額。(5)包含地址/電話/手機/郵箱在內的詳細聯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