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葆迪樂輔食營養補充品維生素D項目被查出不合格
- 2021年06月10日 來源:中國網財經綜合
提要: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發布的2021年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情況通報(第十二期)中,深圳市龍崗區園山母嬰寶母嬰用品店銷售的標稱汕頭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多營養+水蘇糖輔食營養補充品(商標:葆迪樂,生產日期:2020年11月4日,規格型號60g(2g×30袋)/盒),維生素D項目不合格。
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發布的2021年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情況通報(第十二期)中,深圳市龍崗區園山母嬰寶母嬰用品店銷售的標稱汕頭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汕頭培芝食品公司)生產的多營養+水蘇糖輔食營養補充品(商標:葆迪樂,生產日期:2020年11月4日,規格型號60g(2g×30袋)/盒),維生素D項目不合格。
據悉,此次受檢單位為深圳市龍崗區園山母嬰寶母嬰用品店,維生素D檢出值為3.88(μg/每日份(2g)),標準要求:3.0~9.0且≥80%標示值(標示值:6.5)(μg/每日份(2g))。該樣品企業已對檢驗結果申請復檢,經復檢機構檢驗,復檢結論為不合格,與初檢結論一致。公開資料顯示,葆迪樂是新西蘭迪樂營養制品有限公司(NewZealandDelightNutraceuticalsLimited)旗下品牌。
據了解,維生素D是人類生長發育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缺乏維生素D會降低鈣的吸收利用,可能導致佝僂病、骨軟化癥、骨量減少及骨質疏松等疾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13432-2013)中規定,預包裝特殊膳食食品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實際含量不應低于標示值的80%,并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維生素D不達標的原因,可能與復合營養素包中微量元素查驗不嚴格、產品不均勻、原輔料不合格、穩定性欠佳等有關。
對本次抽檢不合格的產品,深圳市場監管局要求各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及時對不合格產品及其生產經營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查處,進一步督促企業履行法定義務。
葆迪樂其它產品去年曾被通報抽檢不合格
這已經不是葆迪樂相關產品第一次被通報不合格。2020年11月,深圳市市場監管局通報2020年第三十期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情況。其中,葆迪樂
DHA藻油軟膠囊(型號規格等級:30g(0.50g×60粒)/盒,生產日期:2018年4月11日)不合格。不合格項目:標簽項,凈含量字符高度不足
2mm;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的標示單位“KJ”標注錯誤。受檢單位為母嬰樂飛揚(深圳)商貿有限公司。
記者還發現,此次涉事生產商汕頭培芝食品公司生產的產品也多次因不合格被通報。
2020年5月15日,深圳市市場監管局發布的2020年第十六期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情況通報中,2批次龍崗區橫星好媽媽兒童百貨店銷售的汕頭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嬰幼兒輔食營養補充品不合格,涉及的不合格項目為維生素B 、維生素D。
1批次嬰幼兒鐵+VC輔食營養補充品(生產日期:2018年9月6日),不合格項目:維生素B 和維生素D,維生素B項目檢出值為0.18μg/每日份(2g),產品標志值為0.508μg/每日份(2g),標準值為≥0.368μg/每日份(2g)且≥80%標示值。維生素D項目檢出值為3.08μg/每日份(2g),產品標志值為5.0μg/每日份(2g),標準值為3.0-9.0μg/每日份(2g)且≥80%標示值。
1批次嬰幼兒鋅+VB輔食營養補充品(生產日期:2019年1月3日),不合格項目:維生素D,檢出值為3.12μg/每日份(2g),產品標志值為5.0μg/每日份(2g),標準值為3.0-9.0μg/每日份(2g)且≥80%標示值。
此外,2020年6月24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通告,公布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其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抽檢的彤博士品牌運營中心(經營者為廣州彤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寶(網店)銷售的標稱培芝食品無錫有限公司生產的萌童蓓壯鈣鐵鋅配方奶米粉(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731093 規格型號:凈含量:425g/罐生產日期:2019年10月5日)維生素A和鈣項目不合格。
2020年3月18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2020年第10期省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中,上海愛辛母嬰用品商店銷售的標稱培芝食品無錫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產日期為2018-12-03的嬰幼兒有機營養米粉(250克(25克X10)/盒),鈉不合格,檢驗結果為0.361mg/100kJ,標準值為0.88-24.0mg/100kJ。
據企查查,汕頭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集嬰幼兒食品研發、生產、技術咨詢、產品代工為一體的產業化企業,其法定代表人吳勝武。培芝食品無錫有限公司也是吳勝武名下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培芝食品無錫有限公司還被列入嚴重違法名單,原因為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省級監督抽查,涉及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項目或反映產品特征性能的項目出現2次及以上不合格(國抽1次,省抽1次),且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拒不配合接受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