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眾扶微課堂┃《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若干問題的解釋來啦
- 2020年06月28日 來源:社會組織眾扶平臺
提要:【社會組織眾扶平臺】在北京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的指導下開發運維(運維單位:北京知誠社會組織眾扶發展促進會),被列為2019-2021年《北京市基層社會治理規范化建設三年行動計劃》專項任務的北京社會組織眾扶平臺,通過微黨建、微政策、微會議、微課堂、微文庫、微招聘模塊,成為社會組織的黨建指導員、政策閃送員、信息播報員以及專家智庫、寫作典庫、人才寶庫。

近期,為了進一步明確民間非營利組織有關經濟業務或事項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印發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

社會組織眾扶平臺錄制了關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政策解讀,希望能為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稅人員送去實質性的幫助。
關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更多視頻請在“社會組織眾扶平臺”微信公眾號中的微課堂欄目——系列課程收看!
一、關于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
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7號,以下簡稱《民非制度》)第二條規定,同時具備《民非制度》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三項特征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醫療機構等社會服務機構,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設立的代表機構應當按照《民非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民非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
(二)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
(三)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二、關于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
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存貨、固定資產等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民非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民非制度》第十六條:
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現金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如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其入賬價值:
(一)如果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公允價值相差較大,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其入賬價值。
(二)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三、關于受托代理業務
《民非制度》第四十八條:
受托代理資產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委托方委托從事受托代理業務而收到的資產。在受托代理過程中,民間非營利組織通常只是從委托方收到受托資產,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資產轉贈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民間非營利組織本身只是在委托代理過程中起中介作用,無權改變受托代理資產的用途或者變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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