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民政局關于開展2020年度市級社會組織抽查審計工作的通知
- 2020年05月25日 來源:北京市民政局
提要: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落實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京辦發〔2017〕32號)...
京民社發〔2020〕53號
北京市民政局關于開展2020年度
市級社會組織抽查審計工作的通知
各市級社會組織: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落實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京辦發〔2017〕32號),進一步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提升社會組織內部控制,規范社會組織行為,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民政部《關于印發<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的通知》(民發〔2017〕45號)要求,現就開展2020年度市級社會組織抽查審計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審計的范圍和內容
(一)抽查審計的范圍
1.被投訴舉報的社會組織;
2.未參加年度檢查或年度檢查結論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會組織;
3.符合參加社會組織評估條件但未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
4.經批準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社會組織;
5.獲得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社會組織;
6.以資金募集、管理、投資為主的慈善組織;
7.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社會組織;
8.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認為應進行抽查審計的社會組織。
(二)抽查審計的主要內容
1.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7號)的相關要求;
2.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公允性;
3.內部控制系統、各項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4.資金收支、資產管理和投資管理情況;
5.評比表彰以及涉企收費活動情況;
6.遵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相關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
7.稅收優惠資格、票據使用管理情況;
8.依法開展活動、項目運作、重大事項決策情況;
9.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職能部門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抽查審計的范圍和內容可根據管理工作實際和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要求進行調整。如有必要,可以追溯既往。
二、抽查審計規范要求
(一)社會組織接到抽查審計通知后,應當配合抽查審計機構的工作,接受詢問,如實反映情況,并根據抽查審計需要,提供相關材料。
(二)審計機構審計時,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當出示相關工作證件、抽查審計通知。
(三)現場審計應當制作筆錄,由審計人員和被審計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在場工作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四)現場審計結束后,審計機構應及時形成審計報告。
(五)審計機構進行抽查審計不得向社會組織收取費用。
三、抽查審計工作的管理及結果運用
(一)登記管理機關確定被審計社會組織名單、審計時間,并以適當方式通知社會組織;遴選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委托其對社會組織進行審計。
(二)對不按規定配合審計、內部治理不規范、規章制度不健全、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應由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相關職能部門處理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
(三)審計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登記管理機關將抽查審計結論、行政處罰及整改結果錄入北京市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系統,將檢查過程中收集、形成的資料歸檔保存;對符合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條件的,列入相應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四)審計結果可以提供給相關部門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稅收優惠、資格認定、評優評先、參與投標等工作的參考要素。
附件:
1.2020年度社會團體抽查審計任務書及審計名單
2.2020年度民辦非企業單位抽查審計任務書及審計名單
3.2020年度基金會抽查審計任務書及審計名單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