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爾康制藥“虛假陳述實施日”有新認定 投資者索賠5.26億一審獲賠7000萬
- 2019年08月15日 來源:中國證券報
提要:爾康制藥財報造假案進入了投資者訴訟索賠判決期,一審判決結果可能讓公司實控人暗暗松一口氣,但讓投資者大跌眼鏡。
爾康制藥財報造假案進入了投資者訴訟索賠判決期,一審判決結果可能讓公司實控人暗暗松一口氣,但讓投資者大跌眼鏡。
2017年12月,面對央視鏡頭,身處財務造假風波中的爾康制藥實控人、董事長帥放文承諾賠償投資者:“在國家法律要求的范圍內,承擔全部的責任,竭盡全力去承擔。”他稱,“拿出我全部身家也在所不惜。”
時間進入2019年8月13日,爾康制藥相關訴訟一審判決出爐。根據上證報記者獲得的相關民事判決書,實際上,因“虛假陳述實施日”認定有變等因素,絕大部分投資者未能獲賠。
818名投資者一審獲賠7000萬元
爾康制藥最新公告稱,8月13日收到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等相關法律文書,法院已對818名投資者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審理終結并作出一審判決。
截至公告日,共有836名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分別提起訴訟索賠,累計訴訟金額逾5.55億元。
公告顯示,目前,已開庭審理并收到法院判決的案件涉訴金額合計約5.26億元,涉及818名投資者;本次法院判決爾康制藥應向投資者賠償損失的金額合計約7030.6萬元,爾康制藥應承擔的案件受理費合計86.8萬元左右。
接到這一結果,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智斌律師難掩失望,王智斌及其律所目前代理數百位爾康制藥投資者訴訟,其中119位投資者已經接到一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本次維權案件有五大爭議焦點:一、關于原告主體資格的問題;二、關于爾康制藥涉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是否構成重大性以及是否構成虛假陳述的問題;三、關于本案證券虛假陳述的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如何確定以及基準價的計算方法問題;四、關于爾康制藥涉案信息披露未發行為與原告主張的投資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問題;五、爾康制藥應否承擔責任及責任大小,是否有系統性風險或非系統風險。
關鍵的“虛假陳述實施日”
本案中,“虛假陳述實施日”的認定尤為關鍵。
在原告方看來,根據證監會此前對爾康制藥下達的行政處罰,公司2015年涉嫌虛增營業收入1806萬元,虛增利潤1586萬元,占當期合并報表披露營業收入的1.03%,凈利潤的2.62%;2016年涉嫌虛增營業收入2.55億元,虛增凈利潤2.32億元,占當期合并報表披露營業收入的8.61%,凈利潤的22.63%。根據證監會的處罰文件,在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11月23日期間買入爾康制藥且在2017年11月23日仍持有的投資者,可參與索賠。
不過,一審判決書認為,爾康制藥2015年虛增營業收入1805.89萬元、虛增凈利潤1585.97萬元,僅占當期營業收入的1.03%、凈利潤的2.62%,在公司營業收入和凈利潤中占比微小,不會對公司的業績及重要財務指標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也不會誤導投資者對公司的業績產生錯誤的判斷,且爾康制藥股價在公布2015年年報之后不漲反跌,股票成交量也未出現異常。
因此,一審判決書認為,爾康制藥2015年的信息披露行為不構成重大事件。爾康制藥于2017年4月21日公布2016年年報,因此當日即為爾康制藥最早作出虛假陳述之日,應當確認該日為涉案“虛假陳述實施日”。
由于爾康制藥自2017年5月9日造假風波爆出起一直停牌至2017年11月23日,也就是說,以2016年年報披露日——2017年4月21日確定為“虛假陳述實施日”后,“僅有12個交易日期間內買入爾康制藥的投資者有資格參與索賠,這顯然排除了絕大部分投資者。”有律師表示。
王智斌律師表示將考慮提起上訴,“虛假陳述實施日”是一個事實認定的問題,而不是價值判斷的問題。爾康制藥2015年、2016年年報均存在虛假記載,因此,虛假陳述行為的實施日應為2015年年報發布日,也就是2016年4月6日。
爾康制藥公告表示,2018年度公司就相關訴訟事項計提預計負債6610萬元;2019年公司就相關訴訟事項補充計提預計負債950萬元。 目前公司各項業務經營情況正常,公司已就相關訴訟事項累計計提預計負債756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