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侖能源子公司違法遭罰 境內直投存量權益登記違規
- 2019年12月11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提要: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藏匯管發〔2019〕50號)顯示,昆侖能源西藏有限公司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規定進行2015、2016年度境內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藏匯管發〔2019〕50號)顯示,昆侖能源西藏有限公司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規定進行2015、2016年度境內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五款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西藏分局決定對該公司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警告、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并責令改正。
據記者查詢,昆侖能源西藏有限公司的股東為香港昆侖能源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認繳出資額5828萬香港元。
官網顯示,昆侖能源有限公司是在(英屬)百慕達注冊、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由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綜合性能源公司,股票代碼00135.HK,是恒生中資企業指數成分股之一。2015年,昆侖能源收購中國石油所持的中石油昆侖燃氣有限公司100%股權,成為中國石油天然氣業務的融資平臺和投資主體。目前,昆侖能源主要從事城市燃氣、天然氣管道、液化天然氣(LNG)和壓縮天然氣(CNG)終端、天然氣發電和分布式能源、液化天然氣(LNG)加工與儲運、液化石油氣(LPG)銷售等業務,業務分布于中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