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岳靈芝4.6億傳銷案終審 曾與天津鑄源簽訂擴股書
- 2019年09月12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提要: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郭智先、何興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山東泰安東岳泰山靈芝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岳靈芝)傳銷吸金4.6億元,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郭智先、何興奇、馬捷敏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罰款。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郭智先、何興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山東泰安東岳泰山靈芝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岳靈芝)傳銷吸金4.6億元,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郭智先、何興奇、馬捷敏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12月,郭智先、何興奇代表東岳靈芝(乙方)與天津鑄源健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簡稱天津鑄源集團)、天津鑄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丙方)(以下簡稱鑄源科技公司)、天津鑄源健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高新區分公司(丁方)(以下簡稱鑄源健康公司)簽訂增資擴股協議書。由乙方出資2000萬元持有目標公司(丙方、丁方)52%的股份,華某2為目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9日間,郭智先通過青島金魯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魯公司)轉款2000萬元到天津東方醫藥投資有限公司賬戶,該資金全部來源于參與傳銷活動的個人賬戶和傳銷組織賬戶。
商務部直銷行業管理官網顯示,天津鑄源集團于2015年6月4日獲得直銷經營許可證,其法定代表人為徐德宇。
天津鑄源集團的直銷分支機構僅有1家,為鑄源健康公司。其直銷服務網點有6家,均位于天津,分別是鑄源和平區服務網點、鑄源南開區服務網點、鑄源河東區服務網點、鑄源河西區服務網點、鑄源河北區服務網點、鑄源紅橋區服務網點。
天津鑄源集團的直銷產品僅為保健食品,具體包含昇生源牌海之源粉、昇生源牌維生素AD軟膠囊、昇生源牌蜂膠軟膠囊、昇生源牌黃芪菊苣枸杞子膠囊等18種。
東岳靈芝十四級會員制度傳銷
2015年8月,郭智先、何興奇等人在香港召開香港金子欲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子欲公司)啟動會,公司實際控制人是郭智先,何興奇制定了公司的經營模式。
2015年11月8日,郭智先與泰安市東岳泰山靈芝保健品廠(以下簡稱泰安東岳靈芝廠)原法定代表人馬某簽訂股權及土地、地上附屬物轉讓合同,以1600萬元收購該廠,郭智先支付10%預付款后開始實際控制泰安東岳靈芝廠,至2016年8月,郭智先陸續通過青島天地人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地人公司)賬戶支付給馬某轉讓款1232萬元,該資金全部來源于參與傳銷活動的個人賬戶和傳銷組織賬戶。馬某將泰安東岳靈芝廠及其實際控制的東岳靈芝的工商登記變更為郭智先指定的華某2。
2016年12月,郭智先、何興奇代表東岳靈芝(乙方)與天津鑄源集團(甲方)、鑄源科技公司(丙方)、鑄源健康公司(丁方)簽訂增資擴股協議書。由乙方出資2000萬元持有目標公司(丙方、丁方)52%的股份,華某2為目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9日間,郭智先通過金魯公司轉款2000萬元到天津東方醫藥投資有限公司賬戶,該資金全部來源于參與傳銷活動的個人賬戶和傳銷組織賬戶。
2016年3月,郭智先安排劉某2開始生產泰山牌靈芝茶。經鑒定,一提(規格:3g*25袋*6盒)泰山牌泰山靈芝茶在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市場零售價格為人民幣300元。
郭智先、何興奇、馬捷敏等人延續金子欲公司的銷售模式,以銷售泰山牌靈芝茶為名,以一提靈芝茶售價2600元,至少購買一提(即一單或1P)成為會員,可獲得3900元返利進行宣傳,吸引他人加入,參與人員按照加入的先后順序形成上下層級關系,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設置高額獎金引誘參與人員繼續發展他人加入。
東岳靈芝實行十四級會員制度,成為會員需購買至少一單靈芝茶,一個會員可以擁有最多7個ID,每個會員可以放置6個直接下線,會員的級別根據其本人及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購買的單數計算,公司對每人購買單數進行限制。
東岳靈芝的獎勵模式分為推薦獎、提成獎、輔導獎、福利基金與董事分紅、促銷獎、境外市場開發獎。其中會員的提成獎根據會員的級別升高而提高,一級會員提成比例為1%,每級遞增2.5%,十四級會員提成比例為31%。
東岳靈芝通過華某1、許某1、張某、劉某1、胡某1等5人的12張個人銀行卡收取會員報單款,發放會員獎勵和支付員工工資,郭智先實際控制以上銀行卡。華某1等5人共計12個賬戶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匯入資金剔除無出資方賬號及名稱的金額后總額4.61億元,全部來源于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庫內人員的個人賬戶。
在東岳靈芝的傳銷活動中,郭智先負責組織管理,何興奇負責設計獎勵制度、發展人員和宣傳授課,馬捷敏負責統計報單數、發貨數、管理信息部門人員。自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達到10375人,層級達到3級以上,參與人員購買單數共計177280單。
郭智先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被判處有期徒刑并罰款
山東省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郭智先、何興奇、馬捷敏等人以銷售泰山牌靈芝茶為名,以至少花2600元購買一提靈芝茶(即一單或1P)成為會員,可獲得3900元返利進行宣傳,吸引他人加入,按照參與人員加入的先后順序形成上下層級關系,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設置高額獎金引誘參與人員繼續發展他人加入,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情節嚴重,2016年3月至12月共吸引10375人加入并購買177280單產品,層級達到三級以上,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依法懲處。
郭智先負責發起傳銷組織、召集傳銷人員、控制傳銷資金,在傳銷活動中處于統帥、支配地位;何興奇負責設計獎勵制度、發展人員和宣傳授課,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管理作用;馬捷敏負責統計報單數、發貨數、核對工資獎金、管理信息部門人員,在傳銷活動中起管理、協調作用。
郭智先、何興奇、馬捷敏在傳銷活動中分工負責,共同實施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系共同犯罪。郭智先系傳銷組織的發起者、組織者,何興奇系傳銷組織的組織者、制度設計者,兩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對其按照所組織、領導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馬捷敏系傳銷組織的管理人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對其減輕處罰。
此前,郭智先因犯非法經營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2011年8月31日被假釋,2012年5月24日假釋考驗期滿。
何興奇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03年9月12日被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因犯非法經營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2013年2月6日被減刑釋放。
郭智先、何興奇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郭智先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何興奇、馬捷敏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
根據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郭智先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處何興奇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馬捷敏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公安機關扣押的天津東方醫藥投資有限公司資金900元、凍結的華某1中信銀行賬戶資金314.81萬元,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涉案傳銷資金4.61億元,除公安機關已經沒收部分外,剩余部分繼續追繳。
郭智先、何興奇提出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后,郭智先以“一審審判程序嚴重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為定案依據的《專項審核報告》存在嚴重瑕疵,要求改判無罪”為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以相同理由提出辯護意見。何興奇以“其不符合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犯罪主體;不具有非法占有的詐騙故意;認定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證據達不到充分確鑿之程度,量刑畸重”為由,提出上訴。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一審相同。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對于上訴人郭智先及其辯護人提出“一審審判程序嚴重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為定案依據的《專項審核報告》存在嚴重瑕疵”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認定郭智先、何興奇、馬捷敏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事實有證人證言、書證、電子數據、《專項審核報告》、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案的偵查期限,審查起訴、審判期限及補查程序均符合刑訴法的規定。一審判決確認的電子數據系公安機關依法調取,《專項審核報告》系公安機關委托專門機構依會計審核程序作出,均來源合法,并經一審當庭質證,符合證據規則,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對于上訴人何興奇及其辯護人提出“其不符合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犯罪主體;不具有非法占有的詐騙故意;認定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證據達不到充分確鑿之程度,量刑畸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何興奇與郭智先均系傳銷活動的發起人、領導者,其傳銷組織的公司設立、制度設計、人員招聘、財物管理、宣傳接待、對外投資等事務均由二人組織實施。
何興奇負責設計、宣傳、講解傳銷制度,并具有一定的財物、人事管理權,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系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之一,具有騙取財物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
上述事實有相關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一審法院根據其犯罪事實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量刑并無不當,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